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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金勇军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勇军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691号罪犯金勇军,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姜堰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2009)滁琅刑初字第00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勇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人民币八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金勇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勇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12月至2013年9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金勇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勇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