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执行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吴林新与蔡素珍、许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林新,蔡素珍,许华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行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吴林新,男,1968年10月4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蔡素珍,女,1957年7月21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许华庆,男,1955年11月3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申请执行人吴林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素珍、许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3)周民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蔡素珍、许华庆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蔡素珍拥有周宁县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蔡素珍所拥有的周宁县房产,查封期间禁止对查封物办理过户、租赁、典当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如飞执行员 赵珠芳执行员 周荣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怀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