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冷民一初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杨尊清与杨仁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尊清,杨仁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冷民一初字第1673号原告杨尊清,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杨仁云,女,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尊清与被告杨仁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尊清于2013年12月24日以被告杨仁云申请追加被告、需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尊清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尊清撤回对被告杨仁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尊清负担。审 判 员 张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瑞连人民陪审员 姜菊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亮本裁定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