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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民五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曾献忠与山东兴和进出口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献忠,山东兴和进出口有限公司,陈兴旺,刘敏,陈立新,佟祺锐,李佳,滕亚楠,山东慎宝陶瓷礼品有限公司,济南世远帽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五初字第92号原告曾献忠,男,195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邹平县。委托代理人齐放,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旭,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兴和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兴旺。被告陈兴旺,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兴和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济南市。被告刘敏,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陈立新,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高淳县。被告佟祺锐,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李佳,女,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滕亚楠,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山东慎宝陶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佟祺锐。被告济南世远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献忠与被告山东兴和进出口有限公司、陈兴旺、刘敏、陈立新、佟祺锐、李佳、滕亚楠、山东慎宝陶瓷礼品有限公司、济南世远帽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献忠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献忠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兴和进出口有限公司、陈兴旺、刘敏、陈立新、佟祺锐、李佳、滕亚楠、山东慎宝陶瓷礼品有限公司、济南世远帽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献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92元,减半收取24346元,由原告曾献忠负担。审 判 长  褚 飞代理审判员  闫振华代理审判员  黄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