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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芙执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2013)芙执字第1491号委托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案件函(2013)芙执字第1491号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原告黄铁良与被告邓华、鹰潭市金顺运输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权利人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生效的(2012)芙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因被执行人鹰潭市金顺运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贵院辖区范围内,特委托贵院代为执行。并希望在执行完毕后及时将结果函复本院执行局。1、本院(2012)芙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附本院案款专户:户名长沙市芙蓉区非税收入管理局(05300)开户行农行长沙市人民路支行金桥分理处账号18-050201040007638。执行法官 李丁联系电话0731-8478****3、贵院立案后由谁负责执行,请在一个月内书面函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