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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刑执字第02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左新东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刑执字第02053号罪犯左新东,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阿克苏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3日作出(2003)新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左新东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2月20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09年10月22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二00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至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3年11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左新东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二十七个。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左新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止),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蒲叶审 判 员  郭玉荣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