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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宜城执字第0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刘冬梅与刘红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冬梅,刘红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宜城执字第00053-2号申请执行人刘冬梅,无业。被执行人刘红生,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刘冬梅与被执行人刘红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宜城民一初字第653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刘红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冬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刘红生拥有一辆货车,其与其妻子王秀芝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信息,其完全有一定的偿还能力。鉴于其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红生与其妻子王秀芝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2000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红生与其妻子王秀芝享有的到期债权收入252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执行人刘红生与其妻子王秀芝所有的等价值252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薛光辉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德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