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城法庙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何忠保与王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忠保,王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城法庙民初字第632号原告何忠保,男,汉族,1969年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乡县。。委托代理人吴文胜,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卫,男,汉族,1969年5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会展中心大楼二层西面。注册号440600000008208。负责人梁中伟。委托代理人黄煜军,男,汉族,1988年6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何忠保诉被告王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杨莹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文胜,被告王卫,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煜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讼请求:一、被告王卫向原告赔偿因交通事故的损失合计121334.45元【包括医疗费13587.29元(已扣除被告支付的16000元)、后续治疗费9000元、医疗用品费3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护理费1160元、残疾赔偿金76130.87元(其中残疾赔偿金60453.4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677.45元)、误工费10300元、鉴定费21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合计124448.16元,其中交强险应当赔偿120000元,超过部分为4448.16元,被告承担30%即1334.45元】;二、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承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认定以下是双方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3年8月8日19时30分许,被告王卫驾驶粤E×××××号小型轿车沿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农业银行对开路段由西往南右转弯行驶时,遇原告何忠保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该路段非机动车道由东往西方向逆向行驶,两车相会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何忠保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何忠保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卫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时间从2013年8月8日至2013年8月23日,共16天。经诊断为:右胫骨中段粉碎性骨折、额部裂伤。出院医嘱为门诊复诊、带药出院、住院期间留陪人一名、出院后建议休息3个月。出院后,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到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在上述治疗过程中,原告共产生医疗费29587.29元及护理费1160元,其中被告王卫为原告垫付了16000元医疗费。此外,原告自行购买腋拐支出140元,购买厕椅支出230元。2013年11月15日,原告委托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对其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及后续治疗费进行评估,并为此支出鉴定费2100元。该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11月2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原告因右胫骨中段粉碎性骨折致膝、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9000元左右。原告何忠保系农业家庭户口,其自2012年10月28日起在佛山市禅城区餸朝海鲜酒家简村店从事保安工作,月平均工资为2800元。原告的女儿何雨慧于1998年11月8日出生,原告的儿子何振韬于2006年1月9日出生。粤E×××××号小型轿车的登记所有人及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均为被告王卫。该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保险金额5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附加不计免赔率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以下是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1、护理费。原告提供了2013年8月8日至8月19日的护理费收据以证明其护理费支出960元,该费用合理。原告于8月23日出院,其余4天均按照佛山地区同等级别的护理报酬50元/天计算,故原告的护理费为1160元(960元+50元/天×4天)。2、误工费。关于收入标准,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提供了原告的《工资证明》证明其月平均工资为2800元,原告主张工资3000元/月无其它证据佐证,本院确认原告的工资为2800元/月。原告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从事故发生之日(2013年8月8日)计至定残日前一天(2013年11月19日)为104天,故原告的误工费为9706.67元(2800元/月÷30天/月×104天)。3、残疾赔偿金。原告已提供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工资证明》以证明其在佛山市连续工作、居住满一年以上,故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依规定已计入残疾赔偿金,故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标准应统一。原告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故被扶养人生活费亦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4、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本院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结合原、被告庭审的陈述,本案原告的赔偿明细表如下:序号项目金额(元)备注1医疗费29587.29根据医疗费发票2住院伙食补助费80050元/天×16天3后续治疗费9000根据鉴定结论4护理费1160960元+50元/天×4天5误工费9706.672800元/月÷30天/月×104天6交通费200酌定7残疾辅助器具费370发票、销售单8残疾赔偿金76130.87原告的残疾赔偿金:30226.71元/年×20年×10%=60453.42元何雨慧及何振韬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2396.35元/年×3年×10%÷2人+22396.35元/年×11年×10%÷2人=15677.45元9鉴定费2100鉴定费发票合计129054.83赔偿责任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过错方应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案事实责任的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定,即原告何忠保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卫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案为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王卫既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即应对何忠保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粤E×××××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王卫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故对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根据王卫的事故责任承担。仍有不足的,由王卫根据事故责任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交强险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赔偿范围包括原告的医疗费29587.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后续治疗费9000元,合计39387.29元,已超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故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应在该项下赔偿原告10000元。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其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赔偿范围包括原告的护理费1160元、残疾赔偿金76130.87元、残疾辅助用品费370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9706.67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89667.54元,未超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故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应在该项下向原告何忠保赔偿89667.54元。综上,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99667.54元(10000元+89667.54元)。超出交强险的部分29387.29元(39387.29元-10000元)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王卫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8816.28元(29387.29元×30%)。鉴于被告王卫为原告垫付了16000元,应视为其代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故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无需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92483.82元【99667.54元-(16000元-8816.28元)】。被告王卫为原告垫付的费用可自行向平安保险公司理赔。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何忠保交通事故损失92483.82元。二、驳回原告何忠保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2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363元,由原告何忠保承担313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负担1050元(原告起诉时申请缓交受理费,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原告何忠保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分别负担的受理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秉锟附件: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原告何忠保送达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圣堂后街15号之二2楼。联系人何丽萍,电话:1589957****,8230****。被告王卫送达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同福东一街7号301房。电话:1361248****。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