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小店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瑞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小店刑初字第72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瑞成,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于山西省应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2年9月1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3年9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29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蒋江。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诉字[2013]第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瑞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翠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瑞成及其辩护人蒋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30日23时许,在太原市小店区体育南路世纪花苑17号楼2单元701室,被告人张瑞成趁其朋友宋雪娇上班之际,秘密窃取与宋雪娇同住的被害人刘某2于房间衣柜内的4000元人民币和4000元港币。后张瑞成将赃款全部挥霍。另查明,2013年8月30日,中国外汇局公布的港币对人民币的外汇牌价中间价为79.55-79.57。2013年9月23日,被告人张瑞成的家属代为退赔给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8000元整,并于同日得到被害人刘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瑞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纹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被盗室内室外照片、刑事判决书、中国银行个人结汇、购汇申请书、被告人张瑞成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瑞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000元人民币、4000元港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4000元港币的折价,被告人张瑞成于2013年9月5日将其盗窃的4000元港币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东岗支行兑换人民币3124.4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二)的规定,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根据案发当天中国外汇局公布的港币对人民币的外汇牌价在79.55至79.57之间,本院以79.56认定对换价值为3182.40元,故认定盗窃金额为人民币7182.40元。被告人张瑞成的辩护人关于其家属积极代为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8000元,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瑞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2日起至2014年1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荣川人民陪审员  孟利明人民陪审员  符惠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