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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刑初字28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控被告人罗显荣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显荣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晋刑初字2857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显荣,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布依族,大学文化,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抓获,次日经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并于5月17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同月22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5月31日经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并于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辩护人涂明忠、张琼云,福建泉中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刑诉(2013)2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显荣犯受贿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延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显荣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罗显荣在担任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江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以下简称民一庭)副庭长、庭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审理辖区内婚姻家庭、侵权赔偿等民事案件及主持民事审判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苏某、张某等人转送或贿送的款物,共计价值12.5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罗显荣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河南省滑县的李飞道为了争取其在办理李飞道与陈林渊等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给予关照,而通过其委托代理人苏某贿送的现金1万元。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罗显荣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李飞道为了感谢其在办理上述案件时给予关照,而通过其委托代理人苏某贿送的现金1万元。2.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罗显荣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泉州市洛江区的魏某为感谢其在审理魏某与张永军等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给予关照而贿送的现金5000元。3.2011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罗显荣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泉州市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某甲为了争取其在办理该公司与业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时给予关照而贿送的现金3000元。4.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罗显荣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在其办公室,收受福建省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江分公司负责人林某为了争取其在办理林某与林庭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给予关照而贿送的现金1万元、现金5000元,共计现金1.5万元。5.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罗显荣利用职务便利,在泉州市“榕树下”海鲜酒楼,收受泉州市惠安县的何某甲为争取其在办理何某甲等人与徐兴均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给予关照而贿送的现金2000元。6.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罗显荣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林永泼的代理人杜某为了争取其在办理林永泼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给予关照而贿送的现金2000元。7.2012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罗显荣利用职务便利,在泉州市区六灌路顶头埔的一个路口,收受泉州市洛江区的郭某为争取其在办理郭某与谢阳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给予关照而贿送的现金3万元。8.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罗显荣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泉州市惠安县的潘某为了争取其在办理潘某与陈振辉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给予关照而贿送的现金5000元。9.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罗显荣利用职务便利,在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迎津新村13栋其家楼下,收受泉州市洛江区院前社区的谢某为争取其在办理谢某与白福安的共有纠纷案件时给予关照而贿送的面值1000元的中闽百汇购物卡5张,合计5000元。10.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罗显荣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泉州市雅兴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兴公司)副总经理张某为了争取其在办理其公司与泉州市一扬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扬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给予关照而贿送的现金1万元。11.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罗显荣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三次在其办公室,收受泉州市鲤城区的陈某乙为了争取其在办理陈某乙与朱东壁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给予关照而贿送的面值5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4张、面值1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2张及现金2000元,合计6000元。12.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罗显荣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厦门市思明区的柯某为了感谢其在办理柯某与范延龙、朱忠禄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时给予关照而贿送的现金2000元。13.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罗显荣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晋江市陈埭镇溪边村的吴坤良的代理人何某乙为了争取其在办理吴坤良与黄征、吕小平的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时给予关照而贿送的现金5000元。14.2013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罗显荣利用职务便利,在洛江区法院与安吉路交界的路边,收受泉州市丰泽区的董某为了争取其在办理董某与泉州市福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贸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给予关照而贿送的面值5000元的中石油加油卡1张。15.2013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罗显荣利用职务便利,在洛江法院办公楼下,收受泉州市洛江区嘉琳广场的营销经理余某为了争取其在办理嘉琳广场与业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时给予其关照而贿送的面值1万元的中石油加油卡1张。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辩解及其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罗显荣在担任福建省泉州市洛江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物共计12.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罗显荣辩解: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被刑讯逼供后搜集的证据,是非法证据,要求予以排除,同时,1.第一起不是事实,其没有收受该笔钱款,不能仅凭苏某的证言认定其受贿;2.第二至八起、第十二起,行贿人没有向其行贿,其也没有收钱;3.第九、十起,虽然用掉了,但是其有要将款物退还给谢某和张某,叫其二人,皆不来;4.第十一起,陈某乙送其购物卡是为了感谢其关照,另外现金2000元是因其父亲病重所给的慰问金;5.第十三起,吴坤良是为了感谢其所以才送钱,而非为了争取其的关照;5.第十四、十五起,其若知道董某和余某会往加油卡内充值那么多钱,是不会收的。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第一起,行贿人和被告人双方在受贿时间、时机上的描述是不能相互印证的;第六起,双方在受贿地点、在场人的描述上不能相互印证;第八起,双方在受贿地点的描述不能相互印证;该三起的证据不足;2.第一起的第二次受贿、第二起、第十五起,均是事后感谢,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罗显荣在履行审判职能时明知当事人事后会行贿,该三起均不能成立受贿罪;3.被告人罗显荣并未枉法裁判,犯罪情节相对较轻;4.退赃;5.若指控第一起事实未予认定,则被告人罗显荣的行为构成自首。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罗显荣在担任福建省泉州市洛江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庭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审理辖区内婚姻家庭、侵权赔偿等民事案件及主持民事审判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苏某、张某等人转送或贿送的款物,价值1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还直接向董某索要财物,价值5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罗显荣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河南省滑县的李飞道为了争取其在办理李飞道与陈林渊等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给予关照,而通过其委托代理人苏某贿送的现金1万元。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罗显荣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李飞道为了感谢其在办理上述案件时给予关照,而通过其委托代理人苏某贿送的现金1万元。2.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罗显荣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泉州市洛江区的魏某为感谢其在审理魏某与张永军等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给予关照而贿送的现金5000元。3.2011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罗显荣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泉州市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某甲为了争取其在办理该公司与业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时给予关照而贿送的现金3000元。4.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罗显荣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在其办公室,收受福建省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江分公司负责人林某为了争取其在办理林某与林庭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给予关照而贿送的现金1万元、现金5000元,共计现金15000元。5.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罗显荣利用职务便利,在泉州市“榕树下”海鲜酒楼,收受泉州市惠安县的何某甲为争取其在办理何某甲等人与徐兴均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给予关照而贿送的现金2000元。6.2011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罗显荣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林永泼的代理人杜某为了争取其在办理林永泼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给予关照而贿送的现金2000元。7.2012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罗显荣利用职务便利,在泉州市区六灌路顶头埔的一个路口,收受泉州市洛江区的郭某为争取其在办理郭某与谢阳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给予关照而贿送的现金3万元。8.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罗显荣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家附近,收受泉州市惠安县的潘某为了争取其在办理潘某与陈振辉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给予关照而贿送的现金5000元。9.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罗显荣利用职务便利,在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迎津新村13栋其家楼下,收受泉州市洛江区院前社区的谢某为争取其在办理谢某与白福安的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时给予关照而贿送的面值1000元的中闽百汇购物卡5张,合计5000元。10.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罗显荣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雅兴公司副总经理张某为了争取其在办理其公司与一扬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给予关照而贿送的现金1万元。11.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罗显荣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三次在其办公室,收受泉州市鲤城区的陈某乙为了争取或感谢其在办理陈某乙等人与朱东壁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给予关照而贿送的面值5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4张、面值1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2张及现金2000元,合计6000元。12.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罗显荣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厦门市思明区的柯某为了感谢其在办理柯某与范延龙、朱忠禄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时给予关照而贿送的现金2000元。13.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罗显荣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晋江市陈埭镇溪边村的吴坤良的代理人何某乙为了争取其在办理吴坤良与黄征、吕小平的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时给予的关照而贿送的现金5000元。14.2013年5月6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罗显荣利用职务便利,在洛江法院大路边,以其加油卡内没钱为由要求其办理的泉州市丰泽区的董某与福贸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原告人董某往卡内充值,两天后,在洛江法院与安吉路交界的路边,被告人罗显荣收受董某为争取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给予关照而贿送的面值5000元的中石油加油卡1张。15.2013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罗显荣利用职务便利,在洛江法院办公楼下,收受泉州市洛江区嘉琳广场的营销经理余某为了争取其在办理嘉琳广场与业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时给予其关照而贿送的面值1万元的中石油加油卡1张。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泉州市洛江法院出具的任职证明,证实被告人罗显荣的职务、职责情况。2.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财物收据及司法罚没收款凭证,证实被告人罗显荣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12.5万元。3.信用卡账单、中国石油加油卡充值凭证及加油卡复印件,综合证实余某在加油卡内充值1万元的事实。4.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证实被告人罗显荣审理上述案件的情况。5.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的侦破过程。6.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并由侦查人员签名的工作说明,证实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开展侦查工作,在讯问过程中对整个讯问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存在违规办案情况的事实。(二)证人证言1.证人苏某证言,证实其是2010年上半年在作为李飞道的代理人参加与陈林渊等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认识该案件的承办法官罗显荣的。其一共送了罗显荣两次各1万元。第一次是案件开庭当天,其接李飞道去开庭的路上,李飞道拿出一个装有1万元的信封,让其开庭后送给罗显荣,其拒绝。对完庭审笔录后,办公室就剩下其、李飞道和罗显荣三个人,李飞道就又把信封拿给他,然后先出去,其就把信封放在罗显荣办公室的抽屉里,说这是李飞道的一点心意,希望案件能早判决、判多赔一点,罗说他会尽量支持的。李飞道是希望案件早点判决,顺利拿到赔偿款,才让其帮忙送钱的。第二次是在案件判决后,有几个被告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李飞道拿到赔偿款的当天,其和李飞道去银行领钱,路上李飞道拿了1万元装在银行装钱的小塑料袋里说准备送给罗显荣。其就和李飞道到罗的办公室,坐了一会儿,李飞道就把装钱的袋子交给其后出去,其把袋子放在罗办公室抽屉里,罗看后说不要,其就说李飞道对判决结果比较满意,要感谢其所以送的,后其赶紧离开。李飞道之所以让其帮忙送钱的原因也是因为对结果满意、要感谢罗显荣的事实。2.证人魏某证言,证实其父亲因交通事故身亡,其一家人作为原告向洛江法院起诉张勇军等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承办人是该院民一庭庭长罗显荣。因罗显荣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给予关照,让其顺利拿到死亡赔偿金,为了感谢罗显荣,2010年下半年其在罗显荣办公室,将事先准备的一个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送给了罗的事实。3.证人陈某甲证言,证实其是三鑫公司的副总经理,其公司投建的两栋商品房交给业主后,陆续有业主对其提起诉讼。其作为三鑫公司的代表在负责处理这个案件的过程中认识了承办法官洛江法院民一庭庭长罗显荣。为了让罗显荣在诉讼中作出对三鑫公司比较公平、有利的裁判,2011年5月份的一天,其到罗显荣办公室,把事先准备好的3000元拿给罗,说让他多费心、这点小意思让他自己买点烟抽,罗没说什么就收下了的事实。4.证人林某证言,证实其是福建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江分公司负责人,2011年,因其与林庭清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林庭清诉至洛江法院,案件承办人为该院民一庭庭长罗显荣。2011年下半年,为了让罗显荣在审理案件时多关照,其先后两次在罗显荣办公室送了1万元、5000元;第一次,是在林庭清刚起诉、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其到罗显荣办公室了解情况,要离开时放了1万元在罗办公桌的抽屉里;第二次是洛江法院对其采取财产保全,仅冻结其名下补偿款150万元,其觉得有必要感谢罗显荣,就想请罗显荣吃饭,但罗拒绝,后其便将准备用来请吃饭的5000元给了罗显荣的事实。5.证人何某甲证言,证实2011年8月,其因与徐兴均等人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认识承办法官洛江法院民一庭庭长罗显荣。2011年年底,其约了罗显荣出来吃饭,趁机拿了2000元给罗。其之所以送钱是想在案件中得到罗显荣的关照,让其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罗显荣在收钱后,裁判结果就出来了,在罗显荣的关照下,对判决赔偿的数额其还是比较满意的事实。6.证人杜某证言,证实其是在代理林永泼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认识该案件的承办法官洛江法院民一庭庭长罗显荣的。大约2011年6月份,案件立案后不久,其打电话约罗显荣见面,罗就让其去他办公室,快下班时,其约罗吃晚饭,但被拒,其就把事先准备好的一个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拿给罗显荣,让他多关照,罗稍推辞就收下了。其之所以送钱,是想要得到罗显荣的关照,让林永泼的诉求得到法院的关照。送钱后,在罗的关照下,其和林永泼对判决结果都比较满意的事实。7.证人郭某证言,证实罗显荣是其与谢阳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承办法官,2012年春节后的一天,其打电话给罗显荣,约在泉州市区六灌路顶头埔的一个路口见面。罗显荣到后,在车上,其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3万元的信封交给罗,说希望关照一下,尽快结掉案件。罗收下后,就说会尽量关照,大约一个月后,案件就下判了。其之所以送钱,是因为罗显荣是洛江法院民一庭庭长,也是案件承办法官,其希望罗能关照并尽快结案,让其能及时拿到钱的事实。8.证人潘某证言,证实其是在与陈振辉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认识承办法官洛江法院民一庭庭长罗显荣的。2012年上半年,其买了斤茶叶到泉州请罗显荣吃饭,罗让其在他家附近的一个路段等,罗到后,告诉其还有几个朋友也要一起,其便拿出事先准备买单并用信封装着的5000元放入茶叶袋内交给罗显荣,说其不跟他们去吃了,罗显荣收下后就走了。其之所以送钱,是因为希望罗显荣在办案时给其关照,及时处理案件。其送钱后,罗显荣有及时帮其办理案件,且对其较之前热情,其提问一些问题时,罗也会热情解答的事实。9.证人谢某证言,证实2011年起,其夫妇因与白福安的纠纷,先后两次被起诉到洛江法院,承办法官都是民一庭庭长罗显荣。2012年中秋节前,其打电话给罗显荣,后来在罗家楼下附近见面,见面后其将一个装有5张中闽百汇价值各1000元的购物卡的信封拿给罗显荣,让罗自己去买点月饼,并希望罗到时候关照一下,罗当场就答应会帮忙,且收下信封。其之所以送钱是希望罗显荣在审理过程中能给予关照,做到公平、公正的事实。10.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是雅兴公司的副总经理。其公司与一扬公司之间因火灾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是由洛江法院民一庭庭长罗显荣承办的。为了在诉讼中得到公平对待、争取比较有利的利益,2012年11月间的一个周末,其到罗显荣办公室,拿了一个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给罗显荣。罗在收取上述钱款后,判决时,裁定其公司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的事实。11.证人陈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其与朱东壁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承办法官是洛江法院民一庭庭长罗显荣。2012年下半年,其分三次在罗显荣的办公室,共送了罗显荣价值4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及现金2000元;第一次,7月份的一天,其到罗办公室询问案件情况,临走前其拿了四张价值各5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在罗显荣办公桌的抽屉上;第二次,8、9月份的一天,其到罗显荣办公室,因被告方未按约定履行,其请罗打电话让对方如期按约履行义务,其为表示感谢,临走前将两张价值各1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放在罗显荣办公桌上;第三次,大约10月的一天,其到罗显荣办公室,咨询一些问题,后来罗接到其家人身体不是很好的电话,其就说如果有需要帮忙就告诉其,然后将一个装有2000元的信封放在其办公室抽屉上。其之所以送购物卡和现金,是为了感谢罗显荣在办理案件时对其的关照,有尽快处理案件,在执行时也有帮其催促还款的事实。12.证人柯某证言,证实其是2012年因与吕本鹏等人的借贷纠纷而认识罗显荣的。后来其在洛江法院又与范延龙、朱忠禄等人有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因罗显荣在办理与范延龙、朱忠禄的案件中有给予关照,有尽快审理,也判其胜诉,其为感谢罗、也为与之搞好关系,故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到罗显荣办公室,后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2000元的信封给罗的事实。13.证人何某乙证言,证实2006年泉州沃登卡公司吴坤良等三股东间有合伙协议纠纷,吴坤良就将其他两人起诉到洛江法院,案件是洛江法院民一庭庭长罗显荣承办的,其接受吴坤良的委托全权代理这个案件。自起诉后,案件久拖未判,其为了能早点结案,让罗显荣稍微关照一下,使案件顺利下判,2012年年底、2013年年初的一天,其到罗显荣办公室找他,将事先准备好的一个装有5000元的信封拿给罗显荣,说是一点心意,罗显荣没说什么就当场收下了。罗显荣收下钱后,有尽快处理这个案件的事实。14.证人董某证言,证实2011年其父亲因工伤去世,其因此与福贸公司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是由洛江法院民一庭刘斯贵法官承办。案件审理过程中,其有就案件咨询罗显荣,为了案件及时、公正审判,也为了使罗显荣能够在案件中对其关照,几次想送烟酒,都被罗拒绝。大约5月6日左右的一天,罗显荣打电话让其去洛江法院大路边找他,其到了后,罗显荣就拿了一张中石油的加油卡给其,让其充点钱,其就往里面两次共充了5000元。两天后其将卡拿到洛江法院与安吉路交界路边给罗显荣,罗显荣没说什么就收下了。罗显荣当时没有跟其说要充多少钱,但其想与福贸公司的这起案件还需要罗显荣的帮忙关照,希望能够得到及时、有利的判决,且平时送烟酒,罗显荣都不收,所以在加油卡里充了5000元进去的事实。15.证人余某证言,证实其是洛江嘉琳广场的营销经理,其团队承包了楼盘营销业务,后产生的一些诉讼都是由洛江法院民一庭承办,其便经常找罗显荣咨询案情。2013年5月初,其和罗显荣一起吃饭,聊起汽油的油价问题,其就想起罗显荣在处理嘉琳广场的这些诉讼案件时都有及时裁决,为了表示感谢,就让罗显荣把卡给其,其去充。罗就将卡给其,但没说要充多少。两天后,其就把充了1万元的加油卡拿到洛江法院办公楼楼下拿给罗显荣,罗显荣也没问起充值了多少钱,也没再多说什么就收下了的事实。(三)被告人供述、自书材料和同步录音录像综合证实被告人罗显荣在侦查阶段供认的下列事实:1.2010年上半年,其承办了一起李飞道作为原告人、苏某作为代理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其在了解案情过后,向苏某提出可以追加被告,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苏某到其办公室与其谈论案情,临走时,拿了一个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给其;2010年下半年,其承办的李飞道作为被告人、苏某作为代理人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后,苏某到其办公室,临走前又给了他一个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苏某之所以送这2万元的原因,是因其提醒过他可以追加被告人,且希望其作出对他们有利的判决。2.2010年初,在其承办了一起魏某作为原告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在立案后依法作出判决,2010年下半年,魏某到其办公室,说要感谢其,送了一个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3.陈某甲是三鑫公司的副总经理,三鑫公司因合同纠纷有系列案件在洛江法院进行诉讼,其和陈某甲因此熟悉。2011年上半年,在系列案件调解工作期间,陈某甲到其办公室拿了一个信封给其,说其调解工作做的很辛苦、为他们公司考虑的也比较细致,要表示感谢,其就收下了,后发现内有现金3000元。4.林某因与原告林庭清合作建房,有合同纠纷。在林庭清提出财产保全之后,有一次林某到其办公室,给了1万元;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又到其办公室送了5000元;林某之所以送其这些钱,是因为其是案件的承办法官,希望其关照他,且原告提出保全300万,但是其只保全了150万。5.2011年下半年,其承办的何某甲作为原告人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立案后,其启动先予执行程序;何某甲拿到赔偿款后,约其吃饭,为了感谢其送了一个装有2000元的信封。6.林永泼是一起交通事故赔偿后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杜某是其代理人,这件案件是由其承办的。2011年下半年,杜某和一个朋友找其,要请其吃饭,其不去,后他们就塞了一个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给其。林永泼之所以那么做是因为其是案件的承办法官,他们希望案件尽快判决。7.郭某作为申请人向洛江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依洛江法院的惯例,年底已经不再轻易立新案,其就出面和立案庭协调立案,后其尽快做出裁定保全。2012年春节后的一天,在六灌路路边郭某的车上,郭某送了其3万元,郭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在其帮忙下案件顺利立案并做了诉前财产保全,且希望以后其可以继续关照。8.潘某是其承办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当事人,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潘某给了其一个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潘某之所以送其钱是因其是案件的主审法官,又为了感谢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9.谢某作为被告人,与白福安的纠纷案件在洛江法院有两起,案件审理期间,谢某约其见面,其二人在六灌路路口其家附近见面后谢某拿了一个信封给其,回家后其发现里面有5张价值各1000元的中闽百汇购物卡。谢某送钱给其应该是希望其在案件审理时可以对他有利一点、多关照。10.其是雅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承办人。2012年下半年,张某拿了一些参考材料去其办公室,后其发现里面有一个装有1万元的信封,其打电话叫张某来拿回去,但是他没来,钱后来被其用掉了。张某之所以送其钱是因为希望其对这个案件有所关照,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11.其是陈某乙与朱东壁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主审法官。2012年7月的一天,陈某乙至其办公室了解案情时,送给其四张500元新华都购物卡,大概一两个月后,陈某乙在离开其办公室前送了2张1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10月上旬的一天,陈某乙在其办公室听到其接老家的电话讨论其父亲病情,在临走前塞了2000元现金给其。陈某乙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其是案件主审法官,要感谢其比较全面保护其合法权益,促成调解协议,使其顺利拿到条借款。12.柯某有系列案件在洛江法院诉讼。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柯某到其办公室了解案件,临走前塞了一个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给其,其推辞不过就收下了。柯某之所以送钱的原因是其是案件的承办法官,柯某希望其能关照以下。13.其承办一起吴坤良为原告人,诉其他合伙人的纠纷案件,何某乙是合伙组织的会计。2013年上半年,何某乙到其办公室,说其为这个案件付出大量心力,对其表示感谢,送给其一个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14.董某的父亲因工伤过世,起诉要求赔偿工伤损失,案件主审法官为民一庭刘斯贵法官。2013年5月上旬,董某找其,其在洗车,后其拿了一张加油卡给董某说里面没钱了,董便说没事,后拿去帮其充值。几天后,董某将卡拿到安吉路路口给其,其之后才发现里面有5000元。董某送钱是因为承办法官刘斯贵的判决书需要其签批,董希望民一庭作出有利的判决。因其不同意刘斯贵对董某父亲工伤赔偿纠纷的判决意见,故尚未予签发。15.余某是嘉琳广场的一个副总经理,也是其老乡。嘉琳广场项目在洛江法院民一庭的两起商品房销售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是其审理的,2013年5月份,余某与其喝酒,席中聊及油费,其有提到油卡用光了,后余某就将中石油加油卡拿走,两三天后,余某将加油卡给其了,其还没用过,不知道卡内有多少钱。被告人罗显荣关于其庭前供述属非法取证的辩解。经查,侦查机关提供了多次对被告人罗显荣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在讯问过程中,被告人罗显荣衣着完整、神情正常、表述自然,讯问人员未采取任何刑讯逼供措施,被告人罗显荣在讯问过程中交代其上述受贿事实,亦有侦查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予以佐证;同时,被告人罗显荣的供述得到证人苏某等人的证言及其他书证的印证。综上,本案被告人罗显荣的庭前供述收集程序合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罗显荣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罗显荣关于指控第一至八起、第十二起不是事实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认定指控第一、六、八起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虽指控第一、六、八起中,被告人罗显荣与行贿人在部分事实细节上的描述有所出入,但该出入符合人的记忆规律,是符合常理的,且证人苏某、魏某、陈某甲、林某、何某甲、杜某、郭某、潘某、柯某的证言与被告人罗显荣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和自书材料在贿送时间、金额、人物等上是可以相互印证的,足以证实被告人罗显荣作为司法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的事实。上述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显荣在担任福建省泉州市洛江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共计12万元的贿赂款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价值5000元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显荣索贿5000元,予以从重处罚;其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显荣关于第九、十起,其收受财物后要退还的辩解。经查,被告人罗显荣将贿人谢某、张某所贿送的款物均已被被告人罗显荣消费,其并未及时退还或上缴,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故意,该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罗显荣提及的第十一、十三起及辩护人提及的第一起第二次、第二起、第十五起,均是因为事后感谢,不能认定为受贿罪的意见。受贿犯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行为人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明知或者应知他人赠送钱财是对自己履行职务行为为其谋利的酬谢而予以收受,即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与财物之间的不可交换性,就应当认定为其有受贿的故意,故该诉辩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罗显荣关于第十一起陈某乙所送的现金2000元是慰问金的辩解。经查,证人陈某乙的证言与被告人罗显荣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证实该笔款项却是在获知被告人罗显荣之父身体不适之情况下所给,但双方并无人情财物往来之背景,且作为提供财物方的证人陈某乙对作为接受方的被告人罗显荣确有职务上之请托,被告人罗显荣亦有为对方谋取利益之行为,因此,该笔款项的性质应认定为贿赂款,被告人罗显荣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罗显荣关于第十四、十五起若知行贿人会向卡内充值那么多款项,其不会收取的辩解。经查,被告人罗显荣主动向行贿人董某索取贿赂,且将加油卡交给行贿人董某、余某,其主观上具有受贿的故意,对受贿数额虽未明示,但持放任之态度,故应以其实际收取之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该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罗显荣未枉法裁判,犯罪情节较轻的意见。受贿罪的行为人利用职便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财物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工作秩序即已受到侵害,故被告人罗显荣是否谋取非法利益、是否给国家造成其他损失,并不影响其受贿罪的认定,相反,一旦造成其他损失,应作为从重处罚之情节;不具备从重处罚之情节,并非为可从轻处罚之理由。辩护人的该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罗显荣退赃,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工作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显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11月18日止。)二、被告人罗显荣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2.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雁平代理审判员  林雅思人民陪审员  黄清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小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