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法民初字第03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李明友与黄恩国,刘士禄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友,黄恩国,刘士禄,铜梁县侣俸镇保宁村10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法民初字第03203号原告李明友,男,汉族。被告黄恩国,男,汉族。被告刘士禄,男,汉族。被告铜梁县侣俸镇保宁村10社。负责人刘士禄,该社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友诉被告黄恩国、刘士禄、铜梁县侣俸镇保宁村10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友于2013年12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明友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明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李明友负担。审 判 长 陈嘉荣代理审判员 尹 杰人民陪审员 刘福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