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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朱正卫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正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277号罪犯朱正卫,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五河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串河监区服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徐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正卫犯诈骗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朱正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正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正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正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