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申字第20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成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吴远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成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吴远君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20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玉沙路***号。法定代表人:雷文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海军,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远君,女,汉族,1953年8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文华,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维莎,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成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远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终字第3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成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郭伟审 判 员 谯斌代理审判员 范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谭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