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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原告薄纯龙与被告刚传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纯龙,刚传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11号原告:薄纯龙,男,汉族,现住河口区义和镇。委托代理人:宋景叶,河口区孤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刚传军,男,汉族,现住河口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支公司,现驻东营市河口区海康路88号。负责人:袁玉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薄纯龙与被告刚传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薄纯龙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薄纯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薄纯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元,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薄纯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洪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薄遵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