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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一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就九星集团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九星集团饲料有限公司,王洋洋,王连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00144号原告铁岭九星集团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图县老城镇街内。法定代表人:李忠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男,个体,住昌图县昌图镇北街。被告王洋洋,男,1987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昌图镇滨河北路清华小区43号楼。被告王连生,1941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九星集团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洋洋、王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洋洋的父亲、被告王连生的儿子王学文于2013年11月14日死亡,需要等待被告王洋洋、被告王连生表明是否继承其父亲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案件诉讼费2780元,由原告铁岭九星集团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公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佟 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