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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执行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谢章明与邢晓军、福建省蚂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福建省一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章明,邢晓军,福建省蚂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福建省顺昌县一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执行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谢章明,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邢晓军,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福建省蚂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晓军,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顺昌县一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晓民,总经理。原告谢章明诉被告邢晓军、福建省蚂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福建省一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的(2013)顺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邢晓军、福建省蚂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福建省一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目前暂时无法变现,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款项200000元,截止2013年12月30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项200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目前暂无法变现,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必要,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顺昌县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平代理审判员  徐谦翔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春英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