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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法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廖正刚与杨树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正刚,杨树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法民初字第00082号原告廖正刚,男,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杨树华,男,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正刚与被告杨树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正刚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正刚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正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廖正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文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小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