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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信法合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黎枚光与李土生、李启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枚光,李土生,李启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信法合民初字第10号原告黎枚光被告李土生被告李启森法定代理人李土生(被告李启森的父亲),也即本案被告李土生。法定代理人黄彩兰(被告李启森的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枚光诉被告李启森、李土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枚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由原告黎枚光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北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