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信法合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黎枚光与李土生、李启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枚光,李土生,李启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信法合民初字第10号原告黎枚光被告李土生被告李启森法定代理人李土生(被告李启森的父亲),也即本案被告李土生。法定代理人黄彩兰(被告李启森的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枚光诉被告李启森、李土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枚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由原告黎枚光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北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