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2014)清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贺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清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李某某,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居民,现在种子公司家属院。被告黄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清涧县招商引资办干部,现住丝厂院内。被告贺某某,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清涧县农业执法大队干部、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