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璧法民初字第0329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蔡波、杨巧与王坤明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巧,王坤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璧法民初字第03297-2号原告杨巧,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王坤明,男,成年人,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巧诉被告王坤明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巧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公告期满仍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9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王 鹏代理审判员 弋 柯人民陪审员 彭传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