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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执字第2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梁书仓与冀州市恒基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冀民执字第291-1号申请执行人梁书仓。被执行人冀州市恒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冀州市106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刘宝丰,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二0一三年九月十日制作的(2013)冀民三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冀州市恒基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8210元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耿占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