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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清义与新疆二十一世纪商品交易中心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总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义,新疆二十一世纪商品交易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刘清义被执行人:新疆二十一世纪商品交易中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沙民三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98977.91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1384.6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晓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