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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熟民初字第09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常熟市路易杰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市路易杰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熟民初字第0963号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建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靖岳,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婷婷,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常熟市路易杰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路易杰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甄洪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孔靖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熟市路易杰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7月6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位于常熟市勤丰村厂内的拉链车间。该工程于2012年5月3日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于被告拒不支付工程款,原告向常熟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拉链车间工程进行鉴定,结论是该工程造价6547061.55元。因工程保修金196411.85元(总造价的3%)未到支付时间,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350649.7元(总造价的97%)。该工程距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至今已有1年多,保修金支付时间已到,被告迟迟未给付该笔保修金,理应承担责任。且原告对所承建之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原告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给付保修金196411.85元;2、确认原告在保修金196411.85元范围内对折价、拍卖被告拉链车间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常熟市路易杰服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企业。2011年7月6日,常熟市路易杰服饰有限公司(发包人)与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承包人承建发包人的拉链车间工程,承包范围:双包(土建、水电、商品砼、防水、门窗、外墙保温、涂料、消防)及室外附属工程等;工程面积:5188.4㎡;资金来源:自筹;开工日期:2011年7月10日(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竣工日期:2012年1月8日(以实际竣工日期为准),总日历天数:180日历天;质量标准:合格;合同价款:4215600元。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33.2条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约定:“……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秦的观职务:项目组长职权:现场管理代表发包方全面履行本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通知、签证,回复承包方发出的工作联系单及书面文件等。……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列入竣工决算方式进行结算,计价按《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04年)、《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2004年)、《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2004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年)以及江苏省苏州市和常熟市其他有关造价规定执行。材料价格施工期间按文件公布价的加权平均值调整(甲控乙供除外)。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政策性调整、设计变更、技术交底、技术问题核定单、现场签证单、价格确认单、会议纪要及上级文件有关规定等,以竣工决算方式按实调整。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合同价款的比例:本工程价款一律通过银行转帐支付,汇入承包商指定的账户。合同签订后10天内支付合同价格的20%作为工程预付款。……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基础完成支付合同价款的25%,主体封顶支付合同价款的2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15%,在工程竣工审计后一个月内付至审定价的97%,剩余的3%转作保修金,保修期满30日内付清。……35.1本合同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延期支付工程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47、补充条款……4、工程竣工审计时如核减率超过10%,则核减额超出10%部分的审计费由乙方支付。……8、双方就工程竣工结算的要求,按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执行。9、双方同意工程中发生的变更和签证的结算不在发生后的14天内进行,统一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合并结算。……”。作为工程施工合同附件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按审定的竣工结算总金额的3%计算,保修期为一年。2011年7月28日,常熟市路易杰服饰有限公司在常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了直接发包交易手续。2011年8月16日,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1年8月18日,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始对拉链车间工程进行施工。2012年3月8日,拉链车间工程竣工。2012年4月27日,常熟市路易杰服饰有限公司、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设计单位苏州联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对拉链车间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验收意见为:“1.本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工程(包括变更)施工图要求的各项内容全部完成。2.本工程质保、检(复)测试,工程技术资料齐全。3.本工程符合设计要求,符合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符合(GB50300-2001)验评标准的有关条文。”2012年5月3日,常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拉链车间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监督,监督意见为:本工程“竣工验收”有效;主要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外墙涂料暂未施工,地坪局部存在裂缝,其余未发现影响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缺陷。2012年5月4日,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拉链车间移交常熟市路易杰服饰有限公司。2012年5月下旬,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拉链车间外墙涂料部分进行了施工。2012年5月30日,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编制了路易杰服饰有限公司拉链车间工程竣工结算书,工程造价为7707282.79元。2012年6月7日,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秦的观递交拉链车间工程结算书、施工合同、设计交底、图纸会审、洽商记录、变更通知单、签证单和竣工图。另查明: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路易杰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2)熟民初字第0585号],本院于2012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拉链车间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苏州市姑苏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0月26日受本院委托进行了鉴定,并于2012年12月17日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鉴定结论为:拉链车间工程造价6547061.55元。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71376元。苏州市姑苏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明确,鉴定费按核减额分摊,其中10%以内收取鉴定费47415元,超过10%部分收取鉴定费23961元。2012年12月20日,本院向常熟市路易杰服饰有限公司送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该案经本院审理后认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市路易杰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常熟市路易杰服饰有限公司的拉链车间工程进行了施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常熟市路易杰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苏州市姑苏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鉴定方法正确,鉴定程序合法,故本院采信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的鉴定结论,认定工程造价为6547061.55元。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6条约定“基础完成支付合同价款的25%,主体封顶支付合同价款的2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15%,在工程竣工审计后一个月内付至审定价的97%,剩余的3%转作保修金,保修期满30日内付清”,现保修金尚未满足付款条件,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造价的97%即6350649.70元。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35.1条约定“延期支付工程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常熟市路易杰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自竣工之日起至判决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5%计算的违约金,因涉案工程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工程竣工后需通过审计确定工程造价,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7日向常熟市路易杰服饰有限公司送达结算书和结算资料,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33.2条的约定,常熟市路易杰服饰有限公司应在28天内进行核实并委托审计,在审计后一个月内付至审定价的97%,参考本案造价鉴定时间,本院确定常熟市路易杰服饰有限公司向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自2012年8月28日起至判决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146206.07元。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常熟市路易杰服饰有限公司返还代为支付的工程款支付保证金210780元,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工程款支付保证金系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该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鉴定费,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47条第4款约定,工程竣工审计时如核减率超过10%,则核减额超出10%部分的审计费由乙方支付,故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鉴定费23961元,常熟市路易杰服饰有限公司应负担鉴定费47415元。常熟市路易杰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如下:一、常熟市路易杰服饰有限公司支付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6350649.70元、利息146206.07元,合计6496855.7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款6350649.70元范围内有权以折价、拍卖常熟市路易杰服饰有限公司拉链车间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以上事实有(2012)熟民初字第0585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作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原告承包工程已于2012年5月3日通过竣工验收,且经过工程造价鉴定,涉案工程总造价为6547061.55元。本院已在(2012)熟民初字第0585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涉案工程款中的97%如何支付进行认定,以保修金尚未满足付款条件为由未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修金的诉请。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在涉案工程保修期满30日内付清审定价的3%。涉案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一年。截止到本案起诉之日已超过工程保修期满30日,原告诉请被告给付保修金(工程款)196411.8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在保修金196411.85元范围内对折价、拍卖被告拉链车间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常熟市路易杰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常熟市路易杰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保修金)人民币196411.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54元,由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元,由被告常熟市路易杰服饰有限公司负担2114元(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中剩余部分2114元由被告常熟市路易杰服饰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代理审判员  甄洪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