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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汀执行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魏常仁与福建省长汀县龙源板业有限公司分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魏常仁,男,1963年9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被执行人福建省龙源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常仁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龙源板业有限公司(2013)汀民初字第3252号分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古城厂房,等待处置,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21941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海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