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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法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黄家六与泸州佳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六,四川省泸州佳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法民初字第00128号原告黄家六,男,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四川省泸州佳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钟益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家六与被告四川省泸州佳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家六起诉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家六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泸州佳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向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盛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