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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塘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邱学通与何志成、李晓伟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学通,何志成,李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塘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邱学通,男。被执行人何志成,男。被执行人李晓伟,男。本院在执行邱学通与何志成、李晓伟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滨塘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旭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