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商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安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安磊,迟树梅,衣恒志,乔舰飞,陆春雷,王文祥,李震,孙尚青,臧明霞,张波,李斌,姜卫东,姜蒙生,张子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商初字第726号原告: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阳谷县。法定代表人:吴士合,理事长。被告:王安磊,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聊城市。被告:迟树梅,女,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系被告王安磊之妻。被告:衣恒志,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聊城市。被告:乔舰飞,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聊城市。被告:陆春雷,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聊城市。被告:王文祥,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被告:李震,男,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聊城市。被告:孙尚青,女,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被告:臧明霞,女,1963年7月24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被告:张波,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聊城市。被告:李斌,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聊城市。被告:姜卫东,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聊城市。被告:姜蒙生,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聊城市。被告:张子强,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聊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安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王安磊已经结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楚晓宏审判员 陈文娟审判员 陈文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