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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商初字第3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吴文森与义乌市华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洪进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森,义乌市华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洪进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3227号原告吴文森。委托代理人陈临建。被告义乌市华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利群。被告洪进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森与被告义乌市华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洪进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文森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文森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吴文森负担。审判员  刘苏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