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商初字第3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吴文森与义乌市华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洪进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森,义乌市华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洪进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3227号原告吴文森。委托代理人陈临建。被告义乌市华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利群。被告洪进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森与被告义乌市华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洪进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文森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文森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吴文森负担。审判员 刘苏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