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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砀民一初字第017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朱建领与杜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领,杜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砀民一初字第01796号原告:朱建领,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杜坤,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现住。原告朱建领与被告杜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汪恩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建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建领诉称:被告杜坤承建砀山第五中学综合楼2号楼因资金短缺,于2012年7月3日向原告借款26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由于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借款,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为此,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60000元及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杜坤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杜坤承建砀山第五中学综合楼2号楼时因资金短缺,于2012年7月3日向原告借款260000元,约定月利息2分5厘,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其内容为“今借朱建领现金26万元正(贰拾陆万元)月利息(2.5分)贰分伍厘、借款人:杜坤、2012、7、3日”。庭审期间原告朱建领要求被告杜坤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杜坤借原告朱建领现金260000元及约定利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依法应予偿还。关于利息的给付原告要求被告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息2分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不违返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坤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朱建领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给付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息2分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00元,由被告杜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恩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