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张XX1与张XX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初字第68号原告张XX1,男,1973年10月9日生。被告张XX2,女,1977年11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1与被告张XX2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XX2下落不明,本院需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而原告张XX1在接到本院通知后,拒绝缴纳公告费,致使本案无法正常审理。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X1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峙涛二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