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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张XX1与张XX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初字第68号原告张XX1,男,1973年10月9日生。被告张XX2,女,1977年11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1与被告张XX2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XX2下落不明,本院需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而原告张XX1在接到本院通知后,拒绝缴纳公告费,致使本案无法正常审理。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X1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峙涛二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