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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刑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姜振玉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振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281号罪犯姜振玉,又名姜满亮,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2008)廊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振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3年12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姜振玉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2月30日至2013年10月16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振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建 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钱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