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桓民一初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孙忠彦诉被告马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忠彦,马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桓民一初字第00322号原告孙忠彦,男,1956年11月29日出生。被告马光,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忠彦诉被告马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忠彦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忠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忠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四百七十八元(原告孙忠彦预交),由原告孙忠彦负担。审 判 长 姜 帆代理审判员 王程铭人民陪审员 付方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