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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桓民一初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孙忠彦诉被告马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忠彦,马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桓民一初字第00322号原告孙忠彦,男,1956年11月29日出生。被告马光,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忠彦诉被告马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忠彦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忠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忠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四百七十八元(原告孙忠彦预交),由原告孙忠彦负担。审 判 长  姜 帆代理审判员  王程铭人民陪审员  付方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