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诉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颜桂英、盛玉南等与胡焱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颜桂英,盛玉南,盛汉东,盛汉琴,胡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诉保字第0003号申请人颜桂英。申请人盛玉南。申请人盛汉东。申请人盛汉琴。被申请人胡焱。申请人颜桂英、盛玉南、盛汉东、盛汉琴与被申请人胡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申请人颜桂英、盛玉南、盛汉东、盛汉琴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胡焱所有的车牌号为苏JUG2**轿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限额为人民币8万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胡焱所有的车牌号为苏JUG2**轿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限额为人民币8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兴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远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