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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与侯英海、曹维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侯英海,曹维梅,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奎商初字第8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驻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678号。被告侯英海。被告曹维梅。被告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8081号东盛广场701室。被告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驻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路与西六路交叉口时代大厦A座107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诉被告侯英海、曹维梅、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3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柴 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