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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廿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郑芳萍与尹绿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芳萍,尹绿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廿商初字第11号原告:郑芳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萍。被告:尹绿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芳萍诉被告尹绿君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郑芳萍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程林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张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