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衢廿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郑芳萍与尹绿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芳萍,尹绿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廿商初字第11号原告:郑芳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萍。被告:尹绿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芳萍诉被告尹绿君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郑芳萍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程林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张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