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2014)清民初字第0002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芬,贺国珍,黄成万,韩尚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00028号原告李延芬,女,汉族。被告贺国珍,女,汉族。被告黄成万,男,汉族。被告韩尚东,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李延芬与被告贺国珍、黄成万、韩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延芬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延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8元,由原告李延芬负担。审判员 苏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