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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执行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天津扬天钢铁发展有限公司、陈周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扬天钢铁发展有限公司,陈周军,陈圣块,无锡鑫成金属制品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行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扬天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法定代表人陈兰,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周军,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教师,住福建省周宁县,现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陈圣块,男,1976年4月4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无锡鑫成金属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圣块,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3)周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周军、陈圣块、无锡鑫成金属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周军拥有周宁县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周军拥有周宁县房产(房产证号:周房权证狮城字第××号),查封期间禁止对查封物办理过户、租赁、典当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如飞执行员  赵珠芳执行员  周荣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怀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