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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殷民二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冯金录与被告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建安分公司、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黄罗生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金录,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建安分公司,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黄罗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殷民二初字第555号原告冯金录,男,汉族,1963年6月23日出生,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代理人龙卫东,安阳市职工法律维权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建安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负责人郑学民,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志刚,该公司项目管理部主任。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峰,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孟元,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黄罗生,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金录与被告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建安分公司、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黄罗生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中,原告冯金录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金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半收取531.5元由原告冯金录负担。审判长  石玉振审判员  王忠文审判员  闫玮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雅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