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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字第39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Zhanjun.Xu与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Zha某,胡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丛民初字第3960号原告Zha某(中国名字:徐战军),德国国籍。(哈瑟尔大街138,邮编40599杜塞尔多夫)。被告胡某。原告Zha某(中国名字:徐战军)与被告胡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书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Zha某(中国名字:徐战军)、被告胡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3月31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在邯郸市丛台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约定婚生女儿徐天涵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付抚养费500元。因女儿渐渐长大,而被告一直忙于自己的生计,对女儿的学习、生活无暇顾及,与女儿沟通较少,致女儿与其经常产生矛盾。现女儿已满10周岁,曾多次表示请求与原告共同生活。综上,由于女儿年满十周岁,已有自己的识别、选择能力,为使女儿有一个健康、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教育环境,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徐天涵由原告抚养;2、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000元。被告胡某辩称,我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因为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我抚养,并且孩子是女孩,由我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Zha某(中国名字:徐战军)提供如下证据:1、护照和身份证,证明原告现在的国籍是德国国籍;2、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3月31日办理了离婚登记,且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归女方抚养,如遇变故双方应从孩子角度协议解决;3、徐天涵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徐天涵于2000年11月5日出生;4、法院的询问笔录,证明在法院征求孩子的意愿时,孩子表示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胡某质证认为,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被告胡某没有证据提交。经审理查明,原告Zha某(中国名字:徐战军)与被告胡某于2000年11月5日生一女孩徐天涵。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3月31日达成离婚协议,并于同日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第二条约定,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抚养费500元(伍佰元整)人民币,孩子教育费双方共同负担,如遇变故,双方应从孩子角度协商解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后,婚生女孩徐天涵一直随被告胡某生活,现原告Zha某(中国名字:徐战军)起诉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被告不同意,故双方争议成讼。本院认为,原告Zha某(中国名字:徐战军)与被告胡某签订离婚协议后办理了离婚登记,且离婚协议中关于孩子的抚养权的约定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离婚协议中关于孩子抚养权的约定合法有效。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本案原、被告双方的婚生女徐天涵已年满13周岁,并经法院询问后表示愿随原告Zha某(中国名字:徐战军)生活,且原告Zha某(中国名字:徐战军)有固定的收入,具有抚养能力,故原告Zha某(中国名字:徐战军)要求变更孩子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有固定收入的父母,给付孩子抚养费的标准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本案被告胡某月收入4000多元,故被告胡某每月应支付孩子抚养费为4000元×25%=1000元。综上,原告Zha某(中国名字:徐战军)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Zha某(中国名字:徐战军)与被告胡某的婚生女徐天涵由原告Zha某(中国名字:徐战军)抚养;二、被告胡某每月支付徐天涵抚养费1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胡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书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银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