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民初字第425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绵阳市稼阳物业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和邓国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稼阳物业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邓国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425号原告:绵阳市稼阳物业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所地:三台县潼川镇负责人:岳衡委托代理人:杨刚,三台县潼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邓国剑,男,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稼阳物业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与被告邓国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稼阳物业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绵阳市稼阳物业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稼阳物业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余致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