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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法民初字第054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刘利容与于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容,于佑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5478号原告刘利容,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为民,重庆张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佑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利容与被告于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利容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于佑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利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9元,由原告刘利容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葛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