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法民初字第054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刘利容与于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容,于佑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5478号原告刘利容,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为民,重庆张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佑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利容与被告于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利容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于佑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利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9元,由原告刘利容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葛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