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黄美惠与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美惠,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柯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初字第65号原告黄美惠,女,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代理人王俊贤、韩志雄,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世纪天元(财经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陈惠民,总经理。被告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新浦路前锋工业加工区内综合楼401号。负责人柯丽发,经理。被告柯丽平,男,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美惠与被告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柯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柯丽平价值1270000元的等额财产,并已于当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美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柯丽平价值1270000元的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长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晓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