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宣恩民初字第01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汪绪国与新化县鑫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绪国,新化县鑫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宣恩民初字第01119号原告汪绪国,男,生于1974年1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巫溪县人。委托代理人周胜旭,男,宣恩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新化县鑫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光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绪国诉被告新化县鑫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绪国于2013年12月30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绪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汪绪国负担。审判员 张登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