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法民初字第06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重庆福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张文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福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文武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法民初字第06023号原告重庆福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路江南明珠16-3号,组织机构代码78748979-3。法定代表人王冬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靖,男,汉族,1986年10月3日出生。被告张文武,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原告重庆福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文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重庆福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南法民初字第06023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福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 珊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