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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东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郑其林与李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其林,李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东初字第00003号原告郑其林,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和平,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其林与被告李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其林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其林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其林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郑其林承担。审判员  郭满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飞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