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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3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武秋英与王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秋英,王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3200号申请执行人武秋英。被执行人王萌。武秋英诉王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3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审理期间过程中,武秋英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2)金民二初字第331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2年8月10日将被执行人王萌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王萌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武秋英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王萌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其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一套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天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林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