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商民三终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董某某与被上诉人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某某,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民三终字第6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某,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原住商丘市,现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迟爽,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女,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商丘市,现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张陆峰,商丘市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董某某与被上诉人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高某某于2012年2月27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析产分割并要求抚养非婚生男孩董翰达。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2012)商梁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董某某不服该原判,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迟爽、被上诉人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陆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2)商梁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文志林代理审判员  刘玉杰代理审判员  孙昊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时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