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法民二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陈建华与张铁虎、徐亮伟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华,张铁虎,余亮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法民二初字第206号原告陈建华,男。委托代理人陈彬军,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铁虎,男。被告余亮伟,男。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精兵,安化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华与被告张铁虎、余亮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华于2013年12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华撤回对被告张铁虎、余亮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璐人民陪审员  彭卫红人民陪审员  谌卫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