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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立行终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9-07-08

案件名称

李惠云、马丽芳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当事人

李惠云;马丽芳;蔡维;李建华;李正珠;魏树英;杨英;包桂兰;蒋丽萍;陈美琴;李凤鸣;杨跃昆;詹少英;詹少琼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昆立行终字第3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惠云,女,汉族,1960年5月31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马丽芳,女,回族,1957年9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蔡维,女,汉族,1959年11月23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建华,男,汉族,1950年8月2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正珠,女,汉族,1955年4月24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魏树英,女,汉族,1958年2月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英,女,汉族,1965年8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包桂兰,女,汉族,1957年6月12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蒋丽萍,女,汉族,1959年2月28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美琴,女,汉族,1959年3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凤鸣,女,汉族,1962年11月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跃昆,男,汉族,1955年11月21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詹少英,女,汉族,1957年8月27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詹少琼,女,汉族,1960年6月7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上诉人李惠云等14人因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3)西法行告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李惠云等14人认为: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显然是错误适用了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一审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准予立案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上诉人所诉行政行为于2005年1月11日作出,至上诉人2013年8月1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已超出了5年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3)西法行告第7号行政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代理审判员  李湘云代理审判员  杨敏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