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刘建与蔡伟阳、陈燕珍、王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蔡伟阳,陈燕珍,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初字第57-2号原告刘建。被告蔡伟阳。被告陈燕珍。被告王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诉被告蔡伟阳、陈燕珍、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撤回对被告王涛的起诉。审 判 员 刘长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