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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刘建与蔡伟阳、陈燕珍、王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蔡伟阳,陈燕珍,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初字第57-2号原告刘建。被告蔡伟阳。被告陈燕珍。被告王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诉被告蔡伟阳、陈燕珍、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撤回对被告王涛的起诉。审 判 员  刘长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